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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稅務旬刊第2011期 回上頁
詳解免稅所得費用分攤
辦法操作步驟(下)
聯合執筆
(文接2008期)
參、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分別歸屬後,應如何認列或遞延?
一、以買賣土地、有價證券或期貨為業者
  以買賣土地、有價證券或期貨為業者,其購買之土地、有價證券或期貨,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及可直接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而不可作為課稅所得額減項。值得注意的是,應「遞延」之損費,並不包含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此乃因營業費用係以應稅、免稅收入比例分攤,然營利事業於免稅資產持有年度並未產生任何免稅收入,故不須也無法分攤營業費用,自無須遞延。
  另外,年度結束前未出售之土地、有價證券或期貨,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歸屬及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可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並無上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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