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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稅務旬刊第20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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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稅處全面推動稅務協談作業
曾雅萍
壹、前 言
據報載司法院新任院長賴英照表示,改革訴訟制度減少訟源可從稅制明確化等源頭修正。其實疏減訟源,不獨在修正法令,尚可溯源透過稅務協談機制著手,是以臺北市稅捐處為響應司法院疏減訟源之號召,積極修正該處原訂之稅務協談作業要點,並經陳報財政部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均准予備查試辦。
本文將先以表列方式說明臺北市稅捐處新舊稅務協談作業要點之內容,次分析新協談作業特色,最後說明協談策略之運用與有助全面提升稅務協談的效益及協談成敗關鍵。
貳、作業要點內容
稅捐之課徵,依憲法第19條規定,需有稅法明文規定始能核課,其實並無裁量權,此亦為租稅法定原則之憲法保留;然基於稽徵成本與行政效率原則,當課稅事實難以釐清之情形下,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協談不失為一個簡便可行之方法。臺北市稅捐處特以財政部民國78年4月12日台財稅第781142425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為本,重新思考建立全新的行政救濟與違章案件協談作業機制,期真正落實徵納雙向溝通,對合情合理不違法的案件,透過協談制度化解爭訟,其修正前後之作業要點主要內容表列如下:
修正後規定
二、辦理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協談:
法令已明確規定且事實認定無疑義者。
適用本處受理不服稅捐稽徵案件適用更正程序處理作業要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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